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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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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伙伴 发表于 2024-8-26 1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www.mca.gov.cn/aofront/publishopinion.jsp?themeId=1822921945000292353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75750
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8月12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看点1
结婚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
登记取消地域限制
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看点2
明确可以撤销婚姻
及三类不受理离婚登记情形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看点3
对“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
其间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看点4
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草案明确,本条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可通过三种方式向民政部反馈
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根据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当前进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原标题:《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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